关于《泰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4-26 15: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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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上,市委、市政府也对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有关部署,以及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扎实开展“我为企业办实事”活动,进一步规范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自今年2月起,市司法局组织开展了《规定》的调研起草工作,先后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向泰山区及高新区部分企业了解有关执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初稿形成后,于3月中旬向市级36个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2022年4月21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施行。

二、《规定》目的及意义

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问题,对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规定》出台的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

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泰安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是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的涉企执法有关制度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涉企行政执法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涉企执法流程,建立涉企执法监督机制,将涉企执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同时,还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在部门网站开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专栏,依法受理对涉企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三是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规范。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大力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科学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确定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宁静期”,期间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开展涉企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非必要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可以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达到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对涉企行政强制作出规范。对企业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是对涉企行政处罚作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开展涉企执法,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首次免罚制。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并编号存档,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副本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六是对涉企行政收费作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收费事项应制定涉企收费事项目录清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定期更新、在线查询,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行政执法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出示收费的明确依据和文件,企业对清单以外的项目有权拒绝缴纳。

七是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专项监督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指标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涉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当增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中企业代表的比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情况的专项监督,并将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作为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是对追责情形作出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不及时纠正执法人员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在年度法治建设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做好媒体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多渠道深入宣传、解读;二是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落实好重大涉企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报送备案工作;三是通过案卷评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解读人:梁立元  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科室: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联系电话:6991219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2〕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来源: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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