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征求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2年5月27日前向我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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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3日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功能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在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一般计税:3.98%,简易计税:4.21%)计算,该费用属于总价措施费,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宜随意降低此费用。
三、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合同工期。
四、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五、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合理分担。
六、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的,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七、发承包双方应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
八、之前工程的疫情防控费仍按照鲁建标字〔2020〕1号、鲁建标字〔2021〕18号文有关规定计取,尚未计取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2年4月21日起执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 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文件精神,制订调整我市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为提高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022年5月13日至5月27日,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5月27日,未接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方面的意见。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