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7)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5-27 13:48 浏览次数:

根据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规定,现对泰安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7)整改工作进行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一些部门和地方对违规建设听之任之,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仅为20%左右,大量化学项目违规建设。目前全省在产的8124家化工企业中,3389家无立项手续,5146家无规划许可手续,3529家无土地手续,1183家无环评手续。

二、整改目标

所有违规建设项目立即停产整顿,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在现有入园率基础上,力争到 2020 年达到 30%,2022 年达到40%。

三、整改措施

(一)加强专项整治,依法处置违规项目。2018年3月底前,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分类整改方案,该关停的关停,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规范的规范,避免“一刀切”。对新发现的违规项目,实行“零容忍”。将违规项目整顿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确保整改到位。

(二)推动进区入园,加强园区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高化工企业入园率,实现集约集聚发展,力争到2020年达到30%,2022年达到40%。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到设区市级投资主管部门。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全面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和开工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评、环评审批和规划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安全、取水工程、消防设施等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整改效果

(一)对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进行专题督察,各县市区对督察反馈问题进行全面整改。2018年3月底前,按照“一企一策”要求制定分类整改方案。

(二)对照省级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各园区精心筹备,申报认定,截至2018年9月28日,泰安市岱岳、新泰、肥城、宁阳化工产业园等4个化工园区已通过园区认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8〕6号),积极推动化工企业退城入园,积极推动化工企业退城入园,截至2020年底,泰安市化工企业总数135家,已入园65家,入园率48.1%。(任务目标为:力争到2020年达到30%,2022年达到40%)。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化工项目准入门槛,坚决杜绝限制类、淘汰类项目落地,坚决杜绝过剩产业新增产能。

五、公示时间:2022年5月26日至6月1日。

如有异议,请致电泰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38-6991505。

泰安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来源:网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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