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
第15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九三学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病驾”人群纳入法规监管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对住院造成身体残疾的人群,需要尽快重新评估是否可安全上路。对有驾驶证的病人出院时的恢复情况或半年后的评残定级依据,给与暂缓或取消驾驶资格”的建议。主要涉及到驾驶人驾驶证申请条件、已持有驾驶证人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是否适应继续驾驶机动车辆问题。
(一)驾驶人驾驶证申请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已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4条和第15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禁止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了申请人申请不同准驾车型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对有听力障碍或肢体有残疾的残疾人群体根据残疾程度不同,如符合条件可申请相应车型(如小型自动挡汽车C2或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的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即可核发驾驶证驾驶相应车型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规定了13类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驾驶证申请业务对以上条件审核时,除申请人的身体条件及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情形外,申请人的年龄条件等其他申请条件由交警部门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审核。申请人的身体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后予以确认,并将体检结果信息自动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审核,受当前体检条件的限制目前采取的是,在申请人申请时告知申请人不得具有的13类禁止申请驾驶证的种类,同时告知申请人及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申请人的身体条件如果发生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的情形,应在30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自新机动车驾驶证领取之日起,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申请人在确认不具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禁止申请驾驶证的情形后,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表》上签字确认。
以上规定说明驾驶人身体条件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其中身高、视力、辨色力、听力、上下肢、躯干、躯干、颈部等肢体条件由驾驶人医疗体检机构按照标准和条件进行检测,对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当前由于交警部门无法获得相关患病信息,故采取由申请人自主申报并对申报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二)已持有驾驶证人员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是否适应继续驾驶机动车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6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身体条件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申请条件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以上规定明确规定了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如若符合相应条件,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低或注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关于“如果单独针对因病致残驾驶员的查体较难以实现,建议可将驾驶员的查体周期缩短为每年一次”的建议。该建议涉及到缩短驾驶人查体周期方面的问题,《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1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6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74条第一款规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二款规定: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90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以上规定的制订目的是考虑全国当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数呈逐年递增均势,将驾驶证有效期设置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是在既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年龄群体身体特征变化的基础上,又要保证驾驶证信息准确性,经过大量数据调研后确定的。同时考虑到绝大多数驾驶人身体条件变化较小,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实无必要反而加大了群众的负担,所以规定除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其他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时,群众才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也是减少群众负担,推出的便民措施举措。
三、关于“出台或完善法律法规,对明知或放任自己“病”驾而造成危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限于行政责任”的建议。该建议涉及到驾驶人隐瞒病情带病申请或患病后隐瞒不注销驾驶证继续驾驶机动车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目前有关规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号令)第93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再次感谢九三学社代表的提案,我们将把代表们的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同时我们在工作中将严格落实以上规定,做好入口管理,同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联动,对发现或查获的“患病”驾驶人及时做好劝阻及驾驶证注销工作,预防和减少“患病”人员上路行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泰安市公安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