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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解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的答复(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187号)
发布日期:2022-08-03 19:26 浏览次数:

九三学社泰安市委:

您提出的《关于破解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我局非常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非常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注。现将土地征收工作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及时调整公布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2020年5月30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公布了最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2021年12月9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我市严格执行最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较以往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多途径安置被征地群众。土地征收过程中,各县市区、功能区考虑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货币、农业、社会保险、产权调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

三、做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县市区、功能区在征地实施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全面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实施过程中,主动倾听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妥善解决;对少数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说明和释疑解惑工作,避免矛盾积累激化。

四、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征地批复后及时拨付给相关权利人和村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时严格审核足额缴纳征地预存款和社保费用的证明材料,保证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60日内,财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和社保费用及时拨付到村集体和相关权利人,严禁资金滞留,确保补偿及时到位。

下一步,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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