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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让打造康养福地及促进医养结合健康产业政策着实落地的建议》的答复(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235号)
发布日期:2022-08-03 19:31 浏览次数:

李升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让打造康养福地及促进医养结合健康产业政策着实落地的建议》收悉。对建议中提出的“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按基准地价的70%作为土地协议出让价格”,现答复如下:

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关政策如下:

1.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所使用的土地,包括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等。

2.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用途及年期:《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提出: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

3.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供应方式: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

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提出: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提出: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二、积极做好养老服务用地保障工作

一是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同一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地;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二是严格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范围、用途及年限依法

依规供地,并规范用地登记;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

产开发,积极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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