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成文日期: 2022-12-29 发布日期: 2023-01-04
发布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标识: TACR—2022—0020005
标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山松材线虫病防控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泰政办字〔2022〕59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2028-01-31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山松材线虫病防控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字〔202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山松材线虫病防控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泰山松材线虫病防控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保护泰山松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泰山景区及其毗邻的泰山区、岱岳区所属区域(以下简称毗邻地区)松材线虫病防控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毗邻地区的范围由泰山管委会同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控要求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严格检疫、积极扑灭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纳入林长制工作内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林长应当落实防控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泰山景区及毗邻地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强化区域之间、部门之间联防联控工作,保障工作开展。泰山管委以及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各自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的检疫、检查、监测普查、除治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预警、检验检疫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督。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控相关工作。

第六条  林业、教育、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松材线虫病防治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松材线虫病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鼓励和支持相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防治技术水平。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泰山景区及毗邻地区实施工程作业,如有使用木质材料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等情形的,应当事先将木质材料使用情况及时报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

第八条  经检疫检查,发现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第九条  禁止松类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不得违法违规调运、经营、加工、利用、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松材线虫病死松树及其剩余物。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有异常情况或者枯死的,应当及时向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或者属地管理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的松林、松木的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监测,由国有林场组织进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林、松木的疫情调查监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城市绿化中松林、松木的疫情调查监测,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组织进行。调查情况包括:分布地点、树种、面积、受害程度、病枯死株数等。调查情况要及时向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采样、鉴定,鉴定结果及时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泰山管委以及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应当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松材线虫病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防治、检疫和封锁工作。

第十四条  松林、松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病害木、衰弱木、雪压木、风倒木、火烧木等,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进行除害处理,并结合抚育间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松林,开展补植造林。育苗、造林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来自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松科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五条  泰山管委以及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应当对易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手段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对古松或者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珍贵松林、松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由指定机关或者单位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发布虚假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可以依法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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