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泰安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泰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立足于科学、规范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结合泰安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集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现将政策(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邮寄方式反馈:
(一)电子邮箱:fgwxyk@ta.shandong.cn;
(二)邮寄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3号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信用管理科B4040房间,邮编:271000。
邮件或来信,标题请注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意见建议”字样,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发出或者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538-6991691。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7日
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泰安市“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泰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数据分析处理,定期对各类信用主体公共信用状况进行评分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三类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未列明经济组织参照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指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主要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
第五条 泰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各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发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信息应用工作。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审慎严谨、保护合法、动态调整、内部应用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以同期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有效期内信用信息为基准。
第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同期结果信息为基准,参照《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标准,统一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细分为A+、A、B、C、C-、D、D-七个信用等级,并增置减分项、加分项指标。
第九条 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直接认定为D级。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信用主体可通过登录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官方网站或自助查询机,查询、打印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以政务共享的方式推送给各县市区、功能区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价结果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背书。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性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主动运用到政务服务、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实行免罚、轻罚等容错措施。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实行限制性、禁止性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计入其主要责任人名下,其主要责任人适用所在单位享受的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准确、完整地采集、报送信用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确保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准确。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查询使用、应急处理等制度,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虚构、篡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者利用评价结果谋私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健全异议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确因数据错误或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进行评价、发布。
第十九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确保失信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信用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信用修复情况应用于市场主体下一周期起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鼓励信用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泰安)网站,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表彰奖励、慈善捐赠、品牌建设和技术水平等相关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愿填报”信息经核实为错误或虚假信息的不予采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
附 件
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减分指标体系
指标 类别 | 指标 | 单位 分值 | 指标说明 |
基本 分值 | 同期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 ||
加分项 | 单位获得表彰或奖励情况 | 2 | 单位被县级党委、政府及市级工作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一次得2分,该项最高得10分。 |
单位主要负责人获得表彰或奖励情况 | 2 | 单位主要负责人被县级党委、政府及市级工作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一次得2分,该项最高得10分。 | |
技术水平情况 | 2 | 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称号的,每项分别得2分,该项最高得10分。 | |
“信易贷”平台注册情况 | 5 | 通过泰安市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实名注册的,得5分。 | |
社会组织星级认定情况 | 5-10 | 获得社会组织星级认定的,三星级得5分,四星级得8分,五星级得10分,该项以最高等次计算。 | |
减分项 | 行政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情况 | 5 | “双随机、一公开”等行政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信息,一次扣5分,该项最高扣20分。 |
水电燃气费欠费情况 | 5 | 水电燃气费存在欠费信息的,一次扣5分,两次及以上扣10分。 | |
“信易贷”平台授信违约情况 | 5 | 通过泰安市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获得授信融资的,违约一次扣5分,两次及以上扣10分。 | |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2022年8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山东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若干措施》,提出要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11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丰富、规范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在前期调研、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牵头编制《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出台背景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制度。2022年8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印发《山东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若干措施》,提出要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制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2年11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丰富、规范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发挥信用信息的应用价值,在前期调研、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委牵头编制《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出台依据
《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三、起草过程
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和《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基础上,9月,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形成《办法》初稿并向40个相关部门单位及县市区(功能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均未提出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涵盖五章二十二条内容。第一部分是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总则,共5条,提出制定目的、评价定义、评价对象和评价原则等。第二部分是评价体系,共4条。明确评价频次、指标体系和评价等级,并以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同期结果信息为基准,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类7个等级。第三部分共5条,明确评价结果查询途径和共享方式,提出各级各部门要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主动运用到政务服务、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可对信用主体进行更细致深入的行业性信用评价。第四部分是权益保护,共6条,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保障信息安全和主体合法权益,鼓励信用主体及时报送补充相关信用信息。第五部分附则,确定本办法由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本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
五、下一步措施
市发改委将认真履行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职责,会同各级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强化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推广应用,不断拓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监管领域,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监管绩效,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信用动能。
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20日,泰安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对《泰安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至期满,未收到公众意见建议。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