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_安全_司法_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1-16 发布日期: 2023-11-21
发布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标识: TACR—2023—0020001
标题: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23〕16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2028-12-15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导则,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建设事权,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建设预算和建设总费用予以保障。其中,公路新建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及经费,由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保障,并与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进行建设。

第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需求,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其建设内容还应当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力、数据通信传输管线设备、基础设施及控制系统等。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时,应当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必须对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内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设计。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规划和建设道路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设置相应配套交通安全设施,方案经论证并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确保联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平台,并能实现与其他路口交通信号控制机联网协调控制。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应安装调试到位,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平台。

第十条  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作为重要的验收内容,并按照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要移交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类别数量清单、招标合同等全部资料。移交前,由建设单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中应有保修条款。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免费保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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