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1 15: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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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在学习借鉴省内外已经出台《办法》的地市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及《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55011-2021)、《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51286-201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GB25280-2016)、《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GA/T527.1-2015)、《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吸收了有关部门单位的部分意见建议。

三、出台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压实部门工作责任,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堵塞交通安全漏洞,规范道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四、出台意义

道路建设涉及部门众多,各部门单位之间长期存在责任分工不清晰、工作流程不衔接等问题,《办法》的出台能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适用于完善和规范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办法》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定义与具体内容,从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维护、资金保障等基础性、源头性问题,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范围和种类。

《办法》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在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对交通安全愈加重要的前提下,将原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线、交通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进行了合并,统归为交通安全设施;

二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事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是提升道路交通本质安全重要的源头性、基础性措施。为保障交通安全设施能够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建设总费用。

三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提升通行效率。

城市道路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周边道路交通现状及道路建成后交通出行需求预测,对道路断面、平面交叉口、接入口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并做相应的交通组织渠化,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区域交通环境。

四是明确了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建设的相关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建成后安全、畅通、有序。一是要求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及建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是要求新建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监控系统应确保联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平台或系统。三是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阶段,应当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是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为促进泰安市城区交通路网均衡发展,从源头上预防交通延误和拥堵,办法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是对道路建成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二是使道路断面、路口渠化、出入口位置布局更加合理。

六是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移交的相关要求。

为从源头上堵塞交通安全漏洞,办法明确了将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作为道路整体验收的重要内容,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办法还对交通安全设施移交的程序和内容进行了明确。

七、工作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全面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解读人: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支队长 司家强

联系人:刘大海 联系电话:8281006 


相关文件:泰政办发〔2023〕1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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