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由哪些单位负责平时使用的维护管理?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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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1. 新建防空地下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同时与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RFJ05-2015)等技术标准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已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工程管理单位与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对防空地下室进行维护管理。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维护管理单位合并、分立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工程维护管理。
维护管理单位注销的,应当按照维护管理承诺书要求事先落实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承接单位,向其移交防空地下室工程档案,变更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并在1个月内报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等单位或者约定由使用单位实施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等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维护管理协议,明确维护管理责任。”
因此,根据规定,防空地下室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是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平时使用的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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