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建设人防工程?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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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9%的标准建设;
(二)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
(三)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不设区的市,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7%的标准建设;
(四)县城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因此,泰安市及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都需要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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