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因此,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是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对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