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资料需要提交城建档案馆存档吗?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并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提交房屋建筑工程档案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档案;单建人防工程作为独立项目提交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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