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免疫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浏览次数: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携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编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