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浏览次数:
对企业为首批(次)新材料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 责任科室:市工信局材料产业科 电话:6991505 政策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高水平技术改造等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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