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浏览次数:
根据原泰安市物价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的 通 知》(泰价费发〔2018〕94号)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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