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机构经营区域怎么界定?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浏览次数:
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经核准可在县(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核准区域内提供信息对接中介服务,资金供需双方应当为该区域内社会公众。
编辑:(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