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居住期间,产生少量水费,其中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否可以退费
发布日期:2023-11-29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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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执行的是泰政发[2010]70号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中明确规定“凡使用城市自来水(包括市自来水公司公共供水和自备井)的单位和居(村)民用户,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根据泰价费发[2004]169号文件收费标准,每月每户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随自来水公司一并收取,未居住期间退费可到自来水大厅生活垃圾处理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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