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字〔2023〕3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12-18 16: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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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总量管控,强化湿地资源管理。

1.开展湿地资源调查。按照国家、省制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规程,开展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依据监测数据对一般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按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牵头,以下任务均需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配合,不再一一列出〕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一般湿地的名录和范围由县级发布,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设立湿地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积极申报省级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3.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泰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湿地保护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合理利用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4.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对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相关标准制定、资源评估、生态修复方案,以及在湿地范围内开展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估、评审、论证等服务。(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5.严格控制湿地占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湿地的要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原则上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减少占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手续,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符合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湿地保护规划,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加强湿地保护,开展科学合理利用。

6.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湿地的有效保护,对有重要生态价值或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可以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地、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水源地保护区、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形式实施保护。(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7.科学指导利用湿地资源。在湿地内开展利用活动,要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开展利用活动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湿地范围内从事农业、渔业、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湿地资源承载能力,适度控制利用规模,遵循水禽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避免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8.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违规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及其他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9.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由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在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10.科学实施湿地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退化湿地采取生态补水、恢复植被、栖息地营造、污染控制、生物防控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由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重点在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库)口等区域以及湖(库)水源地周边,因地制宜建设、修复改造人工湿地,提升水质净化能力。(市林业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11.完善生态用水机制。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科学利用雨洪水、充分利用再生水、生态补水、生态调水等方式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持河流的合理生态流量和湖泊水位。(市水利局牵头,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湿地保护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林长+河湖长”湿地联合管护工作机制,构建“两长”协作、部门联动的湿地保护管理新格局,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共同提升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能力。

(二)加大投入力度。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功能区管委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力度,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障湿地保护修复正常有序开展。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世界水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世界环境保护日”等重要节点持续开展宣传,普及湿地保护知识。鼓励基层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和知识传播,树立湿地保护意识,自觉履行湿地保护义务,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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