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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泰安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关于《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1 16:4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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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年12月14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2016年国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我市即制定出台《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政府文件,为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起草奠定了基础,自实施以来,对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省对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国务院修订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21年省政府对《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也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规章的制定程序。今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草案)》,对规章的权限和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10月,在全省政府立法业务培训会上,省司法厅要求立足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效,完善制度,强化举措,提高工作规范化、正规化、数字化水平。这些要求,均需要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同时,我市在政府立法工作中探索的一些经验做法,如“一立法项目一专班”工作机制、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全流程”立法评估机制等,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有必要修订完善我市的规章制定办法,并上升为政府规章。

二、立法目的

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政府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出台意义

制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对规范我市政府规章制定,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四、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3.《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五、起草审查过程

《规定》列入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后,7月,市司法局在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政府立法经验,认真总结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草案初稿。10月,在市政府、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11月,委托山东农业大学、山东政法学院两家政府立法服务基地进行了咨询论证,安排党政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律论证,并征求了省司法厅意见。12月,报请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审查。经反复修改并协商一致后,形成了《规定(草案)》。12月14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主要内容

《规定》以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法治建设为立法主旨,共7章43条,对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规章制定遵循原则。《规定》以坚持党的领导为统领,明确了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一是贯彻“科学立法”的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还应当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执行性。二是贯彻“民主立法”的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三是贯彻“依法立法”的要求,规定制定规章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二)明确立法职责和任务分工。《规定》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法格局,对部门立法职责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统筹责任,具体负责规章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强化规章草案的审查把关作用。二是明确起草部门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计划、完成草案起草及完善立法程序等,强化规章草案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三是明确涉及部门的依托作用,规定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立法项目建议提报工作,并配合做好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等有关工作。

(三)细化立法程序和步骤。《规定》从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立法环节,对规章制定进行了全程序完善。一是规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细化项目征集、申请、论证、调整程序。二是规范规章起草工作,细化意见征求、听证会、性别平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评估论证程序。三是规范审查工作,建立部门审查和司法审查两级审查制度,细化送审材料、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争议解决等内容。四是规范决定公布程序,规章草案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布实施。五是规范修改废止程序,建立规章全面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及立法评估长效机制,根据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修订废止我市规章。

(四)创新立法工作机制。《规定》确立了以下几项制度:一是实施“项目化”管理,推行“一立法项目一专班”工作机制,由立法工作专班统筹草案调研、起草、审议等各项工作。二是推行“全流程”立法评估,坚持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并重,提升立法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完善委托起草规章草案制度,建立政府立法服务基地,规章草案可以委托立法服务基地组织起草。四是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以载体建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构建从立项、起草到审查全过程的征求公众意见机制。

七、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深刻领悟立法工作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治属性,加快改革发展、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制定更多适应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高品质生活要求的法规规章,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与全市中心工作同心同向、同频共振、同题共答,切实发挥政府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解读人:泰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梁立元

联系人:柴宏芹                联系电话:6991030


相关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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