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泰安市政协关于“聚焦黄河战略重点任务,推进大汶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协商报告》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期限:2023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17日
联系人:项颖颖
联系电话:0538-8222840
邮 箱:tasfz@163.com
附件:
关于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为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泰安市政协关于“聚焦黄河战略重点任务,推进大汶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协商报告》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2022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必然要求。2022年市政协组织开展了“聚焦黄河战略重要任务,推进大汶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协商,并形成《关于“聚焦黄河战略重点任务,推进大汶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协商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泰安市政协关于“聚焦黄河战略重点任务,推进大汶河流域湿地生态保护”专题协商报告》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和湿地保护各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三、《意见》出台的意义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物产宝库”“淡水之源”“储碳库”等,与人类的生存、繁衍、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广泛关注,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视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始终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科学保护管理理念,不断加湿地保护修复;2018年,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泰安市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明确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形成各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对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新的指导方向和具体要求。《意见》对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推动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开展科学合理利用湿地,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了全面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要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意见》部署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严格总量管控,强化湿地资源管理:要按照技术方案和技术规程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要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泰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湿地保护规划,科学编制《泰安市湿地保护规划》;要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项目涉及占用湿地的要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严格控制湿地占用。二是要全面湿地保护,开展科学合理利用:要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在湿地内开展利用活动,要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科学指导利用湿地资源;要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行为。三是要实施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根据“谁破坏、谁修复”原则,要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要科学实施湿地修复;要合理配置水资源,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意见》明确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要建立全市“林长+河湖长”湿地联合管护工作机制,协同推动各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任务落实;要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要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重要宣传节点,持续开展湿地保护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