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泰安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邮箱:jyj_xwpxjg@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发送至:0538-6991414(传真)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泰安市教育局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3号市政大楼A7008-2,邮编:2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
泰安市教育局
2023年4月21日
为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促进全市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省厅标准,加快推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促进全市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是怎样的起草过程?
在认真学习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基础上,对我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及相关培训机构进行了深入调研与座谈,并借鉴其他地市做法,形成《管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功能区教育部门的意见建议。对意见建议逐一分析研究,吸收采纳部分意见建议,形成了《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采取条目式结构,主要包含六大章,共二十五条具体内容。
(一)总则:《管理办法》第一至五条,明确《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及市、县职责分工。
(二)指标与等级:《管理办法》第六至七条,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详细说明等级划分及分值区间。
(三)评价程序及认定办法:《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明确评价周期及市、县审核程序。同时,对失信行为进行明确界定。
(四)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三至十七条,对评价结果应用从激励性与惩戒性两方面具体进行具体说明,提高培训机构参与星级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结果修复与异议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八至二十二条,明确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以及机构权益修复流程及期限。
(六)附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对评价过程中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办公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管理办法》启动实施时间。
四、《管理办法》评价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4、《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5、《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五、《管理办法》具体包含哪些指标,等级划分为几级,评审周期为多长时间?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共分为党的建设、办学规范、教学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培训收费、广告管理、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9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共设置27个二级指标,并赋相应分值。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量化的三级指标(或观察点)和奖励性指标,三级指标赋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按照分数区间分为六个等级,统一划分为5星级、4星级、3星级、2星级、1星级、失信级等六个等级。出现失信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认定为失信级。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价,原则上每年底组织一次。
六、信用评价具体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相关部门推送的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处理信息,依据《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分数指标》(以下简称《评分指标》)进行动态计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权重范围内计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分值由各指标分值累计得出。信用评价分值核定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量化分值确定机构相应信用等级,评分为四星级及以下的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后组织上报。评分达到五星级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总上报,经市教育局复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行文向社会公布
七、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在机构管理过程中进行使用?
一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在基准抽查比例的基础上上浮或下调抽检比例。
二是对四星级及以上校外培训机构,可采取开展课后服务、发改星级制式标牌、审批优先办理或简化程序等激励性措施;对列入失信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可采取纳入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限制分支机构设置申请、禁止相关从员成为新机构负责人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惩戒性措施。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校外培训机构主动提升信用评价等级。
八、《管理办法》对列入失信行为机构的权益修复或异议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一是明确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限。校外培训机构失信信用评价等级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是明确整改期限和修复流程。校外培训机构列入失信名单3个月后,可提出修复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机构整改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对拟移出的失信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作出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是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对分值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复核申请材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重新赋分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校外培训机构。情形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校外培训机构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经市教育局核查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向社会公示。
为提高设置规定起草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23年4月21日-2023年4月28日,泰安市教育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泰安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4月28日,泰安市教育局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