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医保发〔2023〕20号 转发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16:33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工作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5%。

二、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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