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广告设施总体布局,包括管控区域划分,用地类型划分,总量控制体系。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3、户外招牌设施总体布局。4、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5、下一步整治提升方案。
公众可以登录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cg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城市管理局:cgjsrhjglk@ta.shandong.cn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城市管理局:0538-8538551(传真)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市城市管理局地址:泰安市长城路市城市管理局511房间,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草案)》修改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4日。
目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泰安城市战略定位,以《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文件为依据,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户外广告设施,推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品质升级,为助力培育建设山水宜居城市和国际旅游名城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35626—2017)
《光环境评价方法》(GB/T12454—2017)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
《泰安市店招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
《泰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草案)》
《泰安市城市风貌特色专项规划(2015-2020年)》
规划范围为泰安市城市管理局管理范围,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规划期限为2022年—2035年,其中近期至2025年。
规划对象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主要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主要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本规划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指的是户外商业广告设施,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布局和设置要求详见附件4。
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空间结构,严格控制政务区域、历史文化区域、生态保护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鼓励在商业区域内设置形式丰富多元、体现特色活力的户外广告设施,划分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明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布局原则。
1、禁止设置区:指保障城市政务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维护生态和居住环境安全的重点区域;
2、控制区根据控制严格程度分为两级,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通过控制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面积、高度、色彩、亮度等指标,设置与区域功能、风貌特色相协调的户外广告设施。
(1)严格控制区:指城市轴线、门户、名片等展示城市形象的重点区域。
(2)一般控制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展示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展示区:指商业功能突出,展现城市活力、培育建设旅游消费城市的关键区域。引导设置多元化的户外广告设施,营造浓郁的商业氛围。
表 1 管控区域划分
划分类型 | 控制区域 |
禁止设置区 | 1、机关团体、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军事设施、宗教用地及周边控制地带; 2、泰山保护范围、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本体及周边控制地带; 3、河道、湖泊、湿地、水库、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为生态空间的区域及周边控制地带; 4、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用地;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定中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
严格控制区 | 6、城市轴线:泰山枢轴(包含历史文化轴和时代发展轴); 7、城市门户:火车站-汽车站片区、高铁站片区等; 8、名片区域:西湖片区、望岳湖片区、碧霞湖片区、古城片区。 |
一般控制区 | 9、城市西部控制区; 10、城市东部控制区; 11、城市中部及北部控制区。 注:以上区域为除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展示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展示区 | 12、重要商圈:万达-盛合购物广场、财源街-中百大厦、盘古天地、宝龙城市广场、中心银座-财源门、吾悦广场等; 13、特色产业街区:爱琴海购物公园-泰安老街、泰山秀城、泰山云集、光彩大市场等。 注:以上区域根据泰安市城市商业消费空间布局确定。 |
注:详见附图1
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用地性质与产业发展的关联程度,形成用地管控级别。对照《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将用地划分为三类,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与载体用地性质相符。
表 2 用地类型划分
管控级别 | 用地类型 | 设置要求 |
一类用地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仅允许商业设施和体育设施设置)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仅允许商业设施、体育设施和游览接待设施设置) 体育用地(0805) 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交通场站用地(1208) | 控制设置 |
二类用地 | 商务金融用地(0902)、娱乐康体用地(0903)、其它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 适度设置 |
三类用地 | 商业用地(0901) | 鼓励设置 |
注:详见附图2和附件3。
建(构)筑物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是户外广告设施的主体,通过控制建(构)筑物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实现设施分区总量控制。以建筑立面体量为基础,结合设施所在管控区域及用地类型,计算得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面积上限值。
1、建筑立面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上限值=24m以下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总量控制系数。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按24m高度的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高度低于24m的,按实际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高层建筑有裙楼且≤24m的按裙楼立面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表 3 户外广告总量控制系数上限(%)
用地类型
管控区域 | 一类用地 | 二类用地 | 三类用地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中的商业设施和体育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中的商业设施、体育设施和游览接待设施、体育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 | 商务金融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它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业用地 | |
严格控制区 | 10 | 15 | 20 |
一般控制区 | 20 | 25 | 30 |
展示区 | 30 | 35 | 40 |
超过40%的需由设置单位提请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和管理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设置。
2、若使用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面积上限值折减至60%,即:建筑立面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上限值=建筑临街立面24m以下垂直投影面积×总量控制系数×60%。
3、在总面积上限值不变的情况下,单体建筑可将不同立面户外广告设施面积集中设置于临街立面,但该立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24m以下垂直投影面积的40%,其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相应减少。
4、单幅户外广告设置面积根据建筑体量大小、公共空间尺度及周边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确定,单幅面积一般不超过200m2。
1、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
(2)广告设施严禁遮挡窗口,且不得影响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3)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周围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大于0.5m。
2、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仅允许在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设置;
(2)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室外地面起到广告设施顶部高度不超过24m;
(3)广告设施最大高度不超过9m,最大外挑距离不超过2m;
(4)广告设施下沿底部净空高度不低于4m。
1、设置在实体围墙墙面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宽度;
2、透空围墙上不宜设置;
3、围墙顶部不应设置;
4、临时围挡设置的广告应采用喷绘、张贴等无结构形式;
5、同一路段同一风格围墙上,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6、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只能用于公益广告和自身宣传,且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挡)面积的1/3。
1、宜设置在大型文化、体育中心和商圈;
2、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楼2层及以上外立面,面积应根据建(构)筑物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装置下沿距地面高度大于6m,上沿不超过建筑物顶部且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4m;
3、除大型文化、体育中心和展示区外,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不宜播放动态画面,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不少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4、在居民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100m(按水平投影距离计算)范围内,不得正向面对居民楼、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
5、沿街门店禁止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
1、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硬质广告设施。
(2)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2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2.4m, 宽度不应大于l m,牌面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外缘的, 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2、亭、棚、栏等公共设施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3、邮筒、废物箱、配电箱等公用设施上不宜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不得在公交候车亭内座椅、公交候车亭顶部设置;
2、广告设施设置不得影响公交候车亭识别、使用和人流疏散,并应确保公共交通信息清晰、醒目;
3、广告设施面积大小应与公交候车亭整体造型相协调,公交候车亭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应超过候车亭立面总面积的60%;
4、宜采用灯箱形式,每个站点广告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块),特大站、枢纽站原则上不超过6个(块)。
1、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行车安全,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顶、车头及车身两侧车窗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车后窗设置的广告不应影响安全驾驶;
(2)车身广告不应遮挡车辆号牌及车辆服务标识、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等运营信息;
(3)车身广告应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2、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采用通透形式。
3、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航空飞行物安全、气球施放的规定。
4、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1、符合建筑物规划明确的橱窗位置,并纳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面积;
2、橱窗式广告设施应设置于橱窗内侧,与橱窗玻璃距离不应小于0.5m;
3、鼓励橱窗式广告设施结合商业立面进行一体化设计,内容为实物和创意造型展示;
4、不得在橱窗上粘贴广告,橱窗内侧不得堆放杂物,避免破坏沿街立面整体效果。
OLED透明屏、虚拟现实和全息投影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需编制详细设置和实施方案,并单独向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经批准后设置。对处于重要地段、影响突出的此类广告,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大型落地和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可作为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宜设置在城市中大型广场、会展场所和商圈;
2、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所展示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应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并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整体协调。设施整体高度不宜大于1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4、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设施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于设置期限届满后2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遵循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泰安市城市风貌特色专项规划等有关城市风貌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和人文特色相适应,与建筑风格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和影响街巷和建筑立面整体效果。
户外招牌设施主色色相应遵循“大调和,小对比”的原则,即整体色调统一和谐,建议采用与建筑主色同色相或者近色相配色,局部的地方可以有一些对比。
泰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的历史城区范围内招牌设施主色色相应与历史城区“灰顶白墙”、“灰顶灰墙”的色彩基底相协调,建议采用与建筑主色同色相、无色彩或金属色配色,宜采用传统风格。红门路—岱庙—通天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招牌设施应严格按照传统风格设置。其他位于风景名胜区、传统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内或附属于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设置的招牌设施应按传统风格设置。
1、建筑物上的店招牌匾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独立室内外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招牌设施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个数,一般情况下每个场所设置1个店招牌匾;建筑物内部没有专用室内外出入口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可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设置形式宜采用品牌墙或者水牌形式,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品牌墙面积纳入建(构)筑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2)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
(3)24小时营业服务、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等的经营单位可增设1块小型侧招。
2、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店招牌匾
(1)同一连续建筑立面上,设施设置高度应保持统一;设施宽度不应超过沿街门面宽度;设置于建筑顶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设置于其他层的招牌设施上缘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
(2)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一般情况下不大于1.5m,厚度不大于0.5m。
(3)有柱廊、骑楼或底层以上有出挑结构时,应在廊道内侧设置;当出挑部分离地高度小于3m时,可设于建筑出挑部分的外墙面上。
(4)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雨篷设置的招牌,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
(5)集中设置的设施面积不宜大于24m以下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的30%。
3、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店招牌匾
(2)同一幢建筑上的设施宜设置于建筑外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悬挂角度应与建筑外立面成 90°角;
(3)设施外挑距离不应大于2m,高度不宜大于9m;
(4)小型侧招最大边长及突出墙面距离均不应大于0.7m,不宜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5)设施下沿底部净空高度不低于4m。
4、建(构)筑物附属式楼宇标识
(1)楼宇标识一般设置在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墙面和建筑底层主要出入口门楣处。一般情况下平行于墙面设置,在步行商业街、特色商业街或商业街坊内圈可垂直于墙面设置;
(2)附属于建筑物(含裙楼)设置的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应超过两个,且应设置在不同方向的建筑立面上;
(3)附属于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墙面设置的楼宇标识,当楼宇标识水平排列时,最大水平宽度宜小于30m,靠一侧设置。楼宇标识竖直排列时,设施高度宜小于所附属建筑物(含裙楼)高度的1/3,靠顶部设置。一般情况下,设施厚度不大于0.5m;
(4)附属于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墙面的楼宇标识鼓励设置无底板的单字体样式。字符边长不宜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10,且符合下表要求,字间距不宜大于字高。
表 4 楼宇标识字符边长控制引导
建筑物/裙楼层数(建筑高度H) | 字符最大边长L(m) |
1-6层(H≤18m) | 1.5 |
7-18层(18m<H≤54m) | 3.0 |
19-26层(54m<H≤80m) | 5.0 |
26层以上(H>80m) | 6.0 |
1、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
2、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后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m,场地宽度小于5m的区域不应设置;
3、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宽度不应大于1.5m,最大高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5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m)
设置场地宽度 | 招牌最大高度 |
5≤W1≤10 | 3 |
5<W1≤20 | 5 |
W1>20 | 10 |
注:W1是指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4、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的最大高度和宽度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 6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m)
设置场地宽度 | 设施最大高度 | 设施最大宽度 |
15≤W2≤20 | 1.5 | 5 |
W2>20 | 2 | 8 |
注:W2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
除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场所外,户外招牌设施不得附加设置经营范围、商品种类、营业电话等经营推介信息。如包含经营推介信息则视作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施管理。
规划保护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的户外招牌通用配色标准,但当其处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或附着于历史建筑、特色风貌建筑时,需根据城市风貌管控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确定近期建设重点和整治提升方案。
自规划实施之日起,新取得设置许可或延期许可的户外广告,应严格遵守本规划的相关设置要求,按照新标准、新规范提出设置要求和提升标准。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未经批准的新增户外广告的执法力度,开展整治工作,对于违法户外广告竞争者应及时进行整治。
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原则,开展整治提升行动,规范广告设置,消除安全隐患。重点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对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进行整改。
规划将近期整治分为宣传发动与调查核实、自行整改、依法拆除、检查验收、统一设置五个阶段。整治按照分片分段、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展开。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调查核实阶段
由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整治通知文件,做好整治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核查登记工作。通过媒体发布公告,要求产权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到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接受调查询问,核实有关情况。对违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造册列出拆除清单,统一进行媒体公示。
第二阶段,自行整改阶段
督促违法设置产权人自行整改,对调查核实无规划审批手续或规划审批手续已超期的户外广告,进入执法程序,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第三阶段,拆除阶段
对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按照流程依法组织拆除。发布公告后未接受调查处理的,视为无主设施,一并组织拆除。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整治效果。
第五阶段,统一设置阶段
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高起点、高标准的重新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在本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各区、功能区组织街道、乡镇编制街区层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对范围内的严格控制区进行重点研究,对擂鼓石大街、红门路等重要街道开展详细设计,以点带面推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提质示范行动。做好与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衔接协调,健全专项规划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
推动多元共治,建立由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组成的协调联动机制,在街区层面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审查、实施全过程,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经费保障,确保规划落实落地。
完善配套措施,发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便民服务手册,开发便民服务APP或者小程序,图文结合直观展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标准和要求,为商家、业主的相关设置活动提供指导和协助。
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市、区、街道(乡镇)三级信息共享,动态精细化管理,规划数字化管理,设施可视化管理,推动形成数据驱动、协同联动、众创共治的城市治理新局面。
强化户外广告设施监督检查,落实政府、社会和企业的责任,强化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的紧密衔接,综合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充分发挥12345服务热线和网格化管理的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查处,提高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
多渠道、全覆盖、常态化开展专项规划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构、社会单位和公众对专项规划的认知,发挥公众的主体作用,推动城市管理社会化,逐渐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环境的和谐局面。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候车亭、阅报栏、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3、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横向式户外广告设施(含道闸式、门禁式、人车分流式户外广告设施等)、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
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广告、船舶广告及空中移动广告。
设置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招牌设施。
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招牌设施,包括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和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4、利用行道树设置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5、在建(构)筑物(含裙楼)顶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的;
6、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的;
7、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
8、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9、法律、法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利用行道树设置或侵占损毁绿地的;
4、超出建筑物(含裙楼)顶部设置的。属于坡屋顶的,超过屋檐设置的;
5、利用危房或者违法建筑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6、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7、法律、法规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户外广告 管控等级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07 | 居住用地 | 0701 | 城镇住宅用地 | 070101 |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 | |
070102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 |||||
070103 | 三类城镇住宅用地 | |||||
0702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一类用地(仅允许在商业设施和体育设施设置) | ||||
0703 | 农村宅基地 | 070301 | 一类农村宅基地 | |||
070302 | 二类农村宅基地 | |||||
070303 | 三类农村宅基地 | |||||
0704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070401 | 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 一类用地(仅允许在商业设施和体育设施设置) | ||
070402 | 农村生产服务设施用地 | |||||
070403 | 农村游览接待用地 | 一类用地 | ||||
070404 | 农村公园与绿地 | |||||
070405 | 农村基础设施用地 |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1 | 机关团体用地 | |||
0802 | 科研用地 | |||||
0803 | 文化用地 | 080301 | 图书与博览用地 | |||
080302 | 文化活动用地 | |||||
0804 | 教育用地 | 080401 | 高等教育用地 | |||
080402 |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 |||||
080403 | 中小学用地 | |||||
080404 | 幼儿园用地 | |||||
080405 | 其他教育用地 | |||||
0805 | 体育用地 | 080501 | 体育场馆用地 | 一类用地 | ||
080502 | 体育训练用地 | |||||
0806 | 医疗卫生用地 | 080601 | 医院用地 | |||
080602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
080603 | 公共卫生用地 | |||||
0807 | 社会福利用地 | 080701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
080702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
080703 |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 |||||
080704 |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 |||||
09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1 | 商业用地 | 090101 | 零售商业用地 | 三类用地 |
090102 | 批发市场用地 | |||||
090103 | 餐饮用地 | |||||
090104 | 旅馆用地 | |||||
090105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0902 | 商务金融用地 | 二类用地 | ||||
0903 | 娱乐康体用地 | 090301 | 娱乐用地 | 二类用地 | ||
090302 | 康体用地 | |||||
0904 |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二类用地 | ||||
10 | 工矿用地 | 1001 | 工业用地 | 100101 | 一类工业用地 | 一类用地 |
100102 | 二类工业用地 | |||||
100103 | 三类工业用地 | |||||
1002 | 采矿用地 | |||||
1003 | 盐田 | |||||
11 | 仓储用地 | 1101 | 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10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10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2 | 储备库用地 | |||||
12 | 交通运输用地 | 1201 | 铁路用地 | |||
1202 | 公路用地 | |||||
1203 | 机场用地 | |||||
1204 | 港口码头用地 | |||||
1205 | 管道运输用地 | |||||
1206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1207 | 城镇道路用地 | |||||
1208 | 交通场站用地 | 120801 | 对外交通场站用地 | 一类用地 | ||
120802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120803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120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13 | 公用设施用地 | 1301 | 供水用地 | |||
1302 | 排水用地 | |||||
1303 | 供电用地 | |||||
1304 | 供燃气用地 | |||||
1305 | 供热用地 | |||||
1306 | 通信用地 | |||||
1307 | 邮政用地 | |||||
1308 |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
1309 | 环卫用地 | |||||
1310 | 消防用地 | |||||
1311 | 干渠 | |||||
1312 | 水工设施用地 | |||||
1313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
1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401 | 公园绿地 | |||
1402 | 防护绿地 | |||||
1403 | 广场用地 | |||||
15 | 特殊用地 | 1501 | 军事设施用地 | |||
1502 | 使领馆用地 | |||||
1503 | 宗教用地 | |||||
1504 | 文物古迹用地 | |||||
1505 | 监教场所用地 | |||||
1506 | 殡葬用地 | |||||
1507 | 其他特殊用地 |
一、布局原则
1、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城市门户区域可设置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城市形象及文化旅游宣传;
2、在城市更新和环境提升中,可结合公共空间改造和设施更新设置小型公益户外广告设施,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3、居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园广场等区域,可因地制宜设置公益宣传栏等设施;
4、重要节庆、重大活动期间,可在重点区域、主要街道、活动场地及周边区域设置临时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利用既有户外广告设施宣传节庆活动相关内容;
5、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人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
6、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时长不得低于广告总时长的25%;
7、利用工地围墙(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益广告展示面积不得少于工地围墙(挡)面积的1/3。
二、设置要求
1、注重设施与所处城市公共空间整体环境的融合,鼓励与景观小品一体化设计,提高设施品质和工艺,逐步淘汰设施陈旧或工艺落后的设施;
2、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性广告;
3、设施设置应遵循相关类型要求,详见第三章。
图1:户外广告设施管控区域划分图
图2:户外广告设施用地管控分类图
以《泰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文件为依据,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月,《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条例》对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作出明确要求。2021年12月2日,省住建厅转发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反馈问题,明确要求未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地市要尽快启动专项规划编制程序。
二、出台目的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城市形象,营造高品质、有特色的市容环境,完善管理依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三、规划依据
《专项规划》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GJJ/T149-2021)
四、起草过程
为做好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的管理工作,先后对接省内外多家户外广告规划设计单位,对泰安户外广告规划范围、现状、内容、深度、质量等具体工作进行详细咨询。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上海同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编制,2022年底完成初稿。目前,按照《泰安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有关程序要求,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和行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和行业代表意见,最终形成了《专项规划》(草稿)审议稿。
五、主要内容
本次规划编制内容为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规划、技术导则、技术规范、部分商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部分道路门头牌匾设置典型示范。《规划》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是:
(一)总则
《规划》第一章明确本次规划的指导思想和规划对象。
(二)户外广告设施总体布局
《规划》第二章明确了以管控区域和用地类型划分。其中管控区域分为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用地类型划分为三类,根据用地性质分为控制设置类、适度设置类和鼓励设置类。通过管控区域和用地类型计算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面积上限值。
(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分类设置要求
《规划》第三章至第五章明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具体设置要求。
(四)近期提升方案
《规划》第六章,提出了规划实施后对新取得设置许可的广告设施要严格按照新标准、新规范进行设置,对存量设施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规范整治。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第六章,提出了推动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从加强体系建设、加强机制联动、加强便民服务、加强科技赋能、加强依法治理、加强宣传引导六个方面强化保障。
经我局通过各渠道进行意见征求,均未提出意见建议,本办法按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