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为提高政策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政策出台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taian.gov.cn)、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gaj.taian.gov.cn)获取《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市公安局:tajawbgs@126.com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
邮寄地址: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湖路32号)交安办(收),邮编:271000
寄送信函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9日。
2023年8月10日
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道路和公路,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需求,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其建设内容还应当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力、数据通信传输管线设备、基础设施及控制系统等。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导则,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建设事权,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建设预算和建设总费用,予以保障。
其中,公路新建交通信号灯(含控制系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及经费,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障,并与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同步进行建设。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时,应当充分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必须对平面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设计。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对规划和建设道路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还应当编制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设置相应配套交通安全设施,方案通过论证审核取得许可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系统、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当确保联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平台,并能实现与其他路口交通信号控制机联网协调控制。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应当安装调试到位,并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平台。
第十条 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主体为道路建设主管部门,验收时应将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作为重要的验收内容。验收时,应当邀请属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交)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通过后,按规定需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移交的,应当提供验收报告、类别数量清单、招标合同等全部资料。移交前,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均由建设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实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保修制度,道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中要有保修条款。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免费保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为提高政策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政策出台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对《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为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是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础。长期以来,因道路建设涉及部门众多,存在各部门单位责任分工不清、工作流程不衔接等问题,导致道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和规范我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改善道路通行环境,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办法》。
二、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前期已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完善和规范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作,共计12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按照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开展工作。《办法》中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应当接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应平台,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等内容。
为提高政策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进一步增强政策出台的科学性、民主性,2023年8月10日—9月9日,市公安局交警部门通过市政府、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泰安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9月9日,征求意见期间无反馈意见建议。
感谢公众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