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命名方面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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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二、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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