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谁负责?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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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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