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情况?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浏览次数: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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