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评定残疾等级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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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当前身份、户籍地,因战因公负伤时所在的单位、单位地址、身份、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部位及负伤详细原因、经过等情况,本人手写签名(本人不能书写的由其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代写并附说明,下同)、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参战或执行公务的事由、时间、地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经过、负伤后处理情况、申请人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是否负有过错责任,本单位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审核过程及意见,本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四)申请人是人民警察的,应当提交由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授予警衔审批表》。
(五)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当提交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七)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人员,应当提交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的书面意见、该机关组织有关军事行动的通知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参加军事行动的档案材料。
(八)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人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政法部门以正式文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表彰材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记载申请人负伤有关情况的正式文书。
(九)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相关医学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应包括: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记载负伤部位检查诊断结论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学影像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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