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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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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