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浏览次数: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判决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七种行为。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谁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号令)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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