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浏览次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 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个人:本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 4、证明不动产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① 买卖、互换、赠与的不动产,须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②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须提交作价入股的协议; ③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地址证明; ④ 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须提交约定协议和相关证明; ⑤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继承、受遗赠等证明材料; ⑥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⑦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⑧ 企业转制的提交企业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转制的证明文件; ⑨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⑩ 因划拨、移交取得的不动产应提交划拨、移交的证明; 5、转让人是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转让人是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 6、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继承、离婚转移的除外)(原件)和出让金价款凭证(原件)。 7、权籍调查表(原件); 8、完税凭证(原件); 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10、房产测绘图及测绘成果电子数据; 11、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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