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 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浏览次数: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 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个人:本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原件) 4、不动产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 ①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 ② 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③ 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④ 不动产用途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⑤ 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须提交权利状况变化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⑥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⑦ 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⑧ 不动产的树种或林种变更的,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5、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提供80坐标系电子档) 7、房产测绘图及测绘成果电子数据 8、完税证明或减免证明(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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