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采矿登记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浏览次数:
1.《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3.《山东省实施办法》(1998年8月14日通过)第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砖瓦用黏土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前置条件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意见2、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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