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设施农用地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浏览次数: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 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 号 )第九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 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 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 经营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项目建设简易平面图、勘测定界图(含矢量坐标); (二)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乡镇政府应当将拟建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意见。未经同意的,项目不得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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