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不予受理与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浏览次数:
只有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才可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适用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刻,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询问结果等进行初步查验,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适用是在不动产登记受理之后,记载登记簿之前的审核程序中发现当事人的申请有符合不予登记情形的,方可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反之应该依法记载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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