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关于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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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3)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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