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情形(不在经办单位服务范围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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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五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1)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2)工程超过保修期限的;(3)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4)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6)投诉处理完毕,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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