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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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支付限额以内的,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剩余部分支付限额以内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900元。参保人员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定一年,原则上不得变更。到期如需变更,参保职工可于次年1月份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如不办理变更手续,则原定点约定自动延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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