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乡村医生补助对象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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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为泰安市户籍;第二,建国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进入或曾在泰安市内村卫生室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含1年)以上的;第三,持有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明文件。符合上述条件,年满60周岁,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的乡村医生,享受生活补助政策。认证工作由县(市、区)具体负责,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重点进行。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市再报省备案,工作年限一经核定,不再调整。
详情请咨询市卫健委基妇科:699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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