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需要什么手续?
发布日期:2024-05-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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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原件,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3、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籍人员(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在本市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
5、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即派遣函)。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各企业机构备案登记的人数须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只须提交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即派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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