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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界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90号)
发布日期:2024-06-28 10:48 浏览次数:

王泰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界定条件的建议》提案已收悉,根据工作实际,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对独生子女政策的深度关注和建言献策。提案中反映的独生子女政策问题,符合我市实际。提案中提出以事实为原则,让独生子女享受补贴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提案所涉及的内容及对策建议,并以此作为推动和改进当前工作的契机。

1978年,计划生育政策正式写入宪法,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愿“只生一个”的独生子女家庭,无疑是特殊历史时期的选择,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独生子女家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政策,积极落实独生子女家庭一系列补助帮扶政策,在生活心理上给与其关怀与支持,切实维护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利益,独生子女家庭幸福感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7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目前,我市按照以上两个文件进行独生子女界定,对于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可分别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补助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等补助政策, 具体工作由所在的户籍地县市区卫健部门进行审核实施。您提出的部分领取了二胎生育证,但事实上没有生育二胎并且只有一个孩子的问题,我市执行的政策是由其本人计划生育管理地卫健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其计划生育管理地卫健部门收回二胎生育证,按照独生子女家庭对待,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下一步市卫生健康委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导我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在工作中要明确责任,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服务到位的态度,妥善处理解决独生子女家庭问题,给予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是完善独生子女认定标准。对政策上尚未界定的人群,比如再婚家庭、单亲家庭、收养家庭及领取了二孩生育证,但事实却没有生育二孩家庭,独生子女证丢失等特殊情况,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认定,后续对符合独生子女条件者出具独生子女证明、补办独生子女证或按相关政策给与奖励或补助等,以此弥补法规中漏洞,维护独生子女家庭切身利益。二是优化办证程序。指导基层建立服务主导型工作模式。强化主动服务、优质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推进“放管服”改革,顺应“一次办好”要求,落实首接负责制和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子证件和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把服务做细、做深、做实,提高群众满意度。三是加强计划生育宣传。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用电视、报纸、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就“独生子女”政策适用对象、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疑释惑,提高群众认知度。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更多地为我市独生子女问题建言献策,不断提高我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幸福指数。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9日

联系科室: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联系电话:699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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