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广泛听取公众意见,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对《泰安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泰安市政府网站、泰安市司法局网站、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收到热心市民5条反馈意见。经研究,对其中2条予以采纳,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反馈意见1
(一)建议
删除第五条第(一)项“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以下简称约定、规定)完成交地前联合确认”。
(二)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一是交地确认环节是供后监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起到了衔接土地供应和开启供后监管的作用。因此,监管条例从地方性法规角度对交地确认环节在供后监管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予以确认;二是交地确认条款的设定起到了源头防控后续可能引发的隐患问题的作用,实践中发现较多因供地不规范导致土地没有及时开发利用或土地闲置的现象,因此在供后监管阶段增加该条款是弥补供地环节疏漏、防止非净地出让等导致违约及土地闲置的重要手段。
二、反馈意见2
(一)建议
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土地权利清晰,无法律经济纠纷”。
(二)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因土地价值较高,涉及利益重大,稍有不慎容易引发纠纷。“已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是对土地权利清晰的补充,有利于最大限度防止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土地权利纠纷。实践中发现某宗地,因为原不动产权证书没有注销,造成闲置土地无法处置、土地权利纠纷。
三、反馈意见3
(一)建议
删除第七条第二款“建立重点条款提示服务制度。签订出让合同或者签发划拨决定书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条款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解释提醒,明确告知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时间、开竣工标准、开竣工申报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采纳情况
已采纳。经研究,拟将该规定纳入供应管理办法中,不再列入本条例。
四、反馈意见4
(一)建议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开竣工、需要办理开竣工延期的,应当在约定、规定的开竣工日期的三十日前向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采纳情况
已采纳。将原来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调整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五、反馈意见5
(一)建议
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延期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告知书等方式,重新确定开竣工期限,延期时间应当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原因的,不予办理开竣工延期”。
(二)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一是条例原文“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重新确定开竣工期限”,其中“等方式”包含了建议中的“告知书”方式;二是“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告知书等方式,重新确定开竣工时间”存在歧义,是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都可以通过告知书的形式,还是仅有偿使用合同通过告知书的形式,还是仅划拨决定书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容易产生误解。
泰安市司法局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