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泰安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30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泰安市发展改革委。
公示时间:2025年6月24日至6月30日。 电话:6991769;电子邮箱:fgwjgk@ta.shandong.cn。
特此公告。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4日
关于明确泰安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续期等有关问题的申请》收悉,根据《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泰安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2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依法划定的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按本文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种类范围和免收范围按法定范围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按本文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需另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
二、收费标准
养犬初次登记收费280元/只,以后年度登记收费80元/只。
三、收费使用和管理
养犬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登记、号牌发放、电子标签植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养犬管理服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电子),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2025年6月 日
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泰安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按照《泰安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泰安市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批复》(鲁财税〔2020〕20号)要求,同意我市自2020年7月1日起收取养犬管理费。根据上述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于2020年明确了我市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2022年到期后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随着原收费标准有效期临近,市公安局向我委提出了《关于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续期等有关问题的申请》,申请将收费标准延期执行。
二、主要内容
1.规定了养犬管理费收费范围。仅向 “依法划定的重点管理区” 内的养犬人(含单位、个人)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县(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按本通知确定的标准收费,如需另行制定收费标准,需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
2.明确了养犬管理服务费标准。养犬初次登记收费标准由350元/只降为280元/只,以后年度登记收费由150元/只降为80元/只。
3.规范费用使用与管理。养犬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犬只登记、号牌发放、电子标签植入及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公安机关统一征收,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监制的电子财政票据,所有收入需通过 “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 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
4.明确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获批后方可继续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泰安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将养犬初次登记收费由350元/只降为280元/只,年度登记收费由150元/只降为80元/只,并于2025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接到有效意见建议10件24条;其中与收费标准相关建议10条,建议免费或降低标准6条,建议提高收费标准4条;综合考虑综合社会公共管理需要、服务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未采纳。建议公开养犬管理费用收支情况、简化服务流程、强化服务管理、重新招投标情况、规范养犬行为、加强流浪犬管理、设立养犬押金等非本单位职责问题14条,已转交相关部门另行研究。
在此,对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