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委职责,现答复如下:
市卫健部门承担的保险任务主要有计划生育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各级计生协会主导的对计划生育家庭保底的惠民商业保险,不属于生育保险险种,生育保险由市医保部门负责管理,您提到的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问题,我们积极与责任部门市医保局进行了沟通对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过程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2012年3月印发《关于统一完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员缴费工资1%的比例筹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期间经过多次调整,2023年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字〔2023〕18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5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发〔2023〕9号),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4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含生育保险1%),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3%缴费,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以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缴费基数,可选择按5.5%、7%或9%的缴费比例缴纳职工医保费,选择按5.5%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原待遇政策不变(即:不建立个人账户,不享受门诊统筹和生育保险待遇);选择按7%缴纳职工医保费(不建立个人账户)或按9%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2%划人个人账户)的,享受职工医保和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自2026年1月起,不再设置5.5%的缴费比例,统一到7%、9%的缴费比例。同时,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补助由原来的职工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按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60元/人年,职工个人40元/人年)标准筹资,改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医保基金和个人缴费共同筹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元,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每人每年划拨80元,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负担。
自2024年职工医保省级统筹实施以来,通过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1%并将大额医疗保险费改由医保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有效减轻了企业缴费压力,积极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把好医保基金的使用关,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总体保持平稳态势。但随着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持续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医保目录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当前医保基金支出面临较大压力。在此背景下,若单独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可能对医保基金的稳健运行带来挑战,因此,费率调整需在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统筹推进。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加强与医保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积极向上级反馈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建议,在确保基金可持续的前提下,适时推动优化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调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的统一部署,持续完善卫生健康、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动态监测基金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医保局做好生育保险的落实工作,确保生育保险稳健发展,让参保群众更好地享受医保政策红利。
再次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联系科室:协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699120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