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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过期药品处置、回收的建议》的答复(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号)
发布日期:2025-08-15 14:54 浏览次数:

王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过期药品处置、回收的建议》第29号[科教文卫类]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过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强化法治引领,夯实监管基础

为确保医疗机构过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处置,组织监督执法人员系统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深入学习,监督执法人员对医疗机构过期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处置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理解,为依法监管筑牢了坚实基础,进一步提升了监管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二、实施过程记录,规范处置流程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医疗机构面对过期的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在登记造册后,向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赴现场监督销毁,全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三、强化日常监管,引导行业自律

扎实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专项检查、医疗卫生“蓝盾行动”专项检查,结合全市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检查,通过边普法边执法等多种形式,着力加大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范过期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置流程。同时,积极引导使用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意识。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将继续秉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联系科室: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科

联系电话:699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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