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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配套费今有新标准
2008-07-01 08:42:00    信息来源:泰安新闻网

 

    7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均以平方米为标准,对综合配套费和供水、供电、供热专项配套费进行了规定。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村(居)民个人独立自建房屋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的综合配套费,减半收取;村(居)民个人独立自建房屋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包括供水每平方米24元,供气每平方米26元,供热每平方米55元。根据我市下发的《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环山路以南、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文化路以西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由水厂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户外水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由气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由热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或者不具备管网配套建设条件的,经相关经营单位和市建设、规划、审批中心共同认定后,可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据了解,新标准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办理,或者按照市政府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将不再征收。另外,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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