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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1-4级分别为:24、22、20、18个月的本人工资。㈡伤残津贴,其标准1-4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㈢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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