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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有哪些规定?
2008-03-17 21:32:00    信息来源:


    按照《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上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泰山区(含市直)、新泰市、肥城市320元/月;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为285元/月。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1、门诊医疗补助金。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一起领取。市直目前执行标准为16元/月。
    2、住院医疗补助金。除违法犯罪致残住院的失业人员外,按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70%的比例和下列规定发放住院医疗补助金: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3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③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一个失业期内最高不超过本人4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领取的生育补助金为800元/人。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人;抚恤金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倍,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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